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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投标人中标又弃标缔约过失怎么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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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新农村建设安置房招投标项目中标悔标引起的缔约过失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系某村小组安置房建设理事会招标人,因建设安置小区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原告参加了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放弃了该中标项目。被告与第三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及赔偿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在开标、评标前半小时,被告增加招标项目附加条款,原告在该附加条款上面签字同意,现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参与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原告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经反复测算,认为附加条款会增加建筑成本,大幅压缩原告利润,故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被告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其后,被告以原告中标价格与第三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工期由原来的天变更为天,开工日期也相应顺延,被告自身也蒙受较大损失。

法院认为,因被告开标前期一直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临时增加招标条款,原告在得知有附加条款后正常参与投标,中标后又反悔不肯签订施工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施工合同无法签订,损失扩大化,双方都违背诚信原则。因原、被告各自的缔约过失,一错再错,最终造成了双方均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双方都应相互承担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由被告退还原告所交纳保证金的一半来作为各自赔偿对方损失。

法官说法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来进行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投标人也不能报以侥幸心理,妄图以低价先中标再修改合同的目的一旦不能实现,就会出现中标又弃标的后果,承担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供稿

熊山

编辑

张朵朵

出品:樟树市人民法院新媒体团队

原标题:《以案说法∣投标人中标又弃标缔约过失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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